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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新化县仙达多孔砖厂
主要负责人:蔡昌荣(身份证号码:432524************,现年62岁,男,汉族,高中文化,新化县石冲口镇化溪村10组村民、电话:1397380****)、卿岳飞(身份证号码:432502************、现年59岁,男,汉族,高中文化,冷水江市冷新居委会居民,电话:1587387****)。
地 址:新化县石冲口镇化溪村
案 由:非法采矿
我局于2017年5月26日对新化县石冲口镇仙达砖厂非法采挖黑土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
经查,被处罚人蔡昌荣、卿岳飞在新化县石冲口镇化溪村非法采挖黑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蔡昌荣、卿岳飞和化溪村总支副书记蔡昌和的询问笔录;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现场照片。
我局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被处罚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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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