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质量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甲、乙级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进行考核。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测绘质量管理考核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见附件2、3),标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体系运行、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和质量业绩等内容。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测绘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测绘单位测绘质量管理考核,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少于2次。
第七条 考核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职责,保守被考核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现场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填写《湖南省测绘质量管理考核表》(见附件1),由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八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含)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合格证书,作为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的必备资料;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三个月后组织重新考核。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依法予以缓期注册、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条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将有关测绘质量问题、处理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考核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