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湘国土资发[200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等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原则: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建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须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 需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底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市州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对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市州可单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历年实际用地、历年年度计划下达规模、土地资源状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人口现状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进展、违法用地情况等综合测算下达。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只下达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下达到市、州,在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时安排使用。
全省计划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分解到市本级、县(市、区)及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市州分解安排下达计划时,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合理确定中心城区用地在全市用地中所占的比例,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工矿用地及商服用地的比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应房和廉租房用地占本地区房地产年度总供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第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分类使用。不符合独立选址条件但确实无法在圈内安排选址的项目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安排。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违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批地按“批多少、扣多少”的原则,在下一年度的计划下达时予以扣除。
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存量土地、闲置土地情况,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拟定供地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占用项目所在地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各级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落实到项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登记,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分解方案的合理性。
(二)计划总量执行控制情况。
(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的结构节奏及使用安排的合理性。
(四)计划执行台帐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以及计划执行管理台帐,对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1至2月对上一年度各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10月份对当年一至三季度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计划分解和调整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