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规则
新化县中心城区在扩展边界范围内,分成两个空间管制区域。
1、允许建设区
指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规划到2020年,新化县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面积达到2850.00公顷。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或工矿建设,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同时应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有条件建设区
指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的中心城区建设扩展区域。规划到2020年,新化县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为353.64公顷,包括西北片区293.78公顷,资江河东片区59.86公顷。
管制规则:区内严格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在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指标没有突破的前提下,报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区内新增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区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村庄拆并复垦补充;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土地资源适宜性和土地利用现状特点及土地利用方向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将全县划分为两个土地利用综合区域,科学确定不同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制订区域土地利用管制措施,促进区域合理发展格局的形成。
1、西部、北部和西南部林业、旅游产业发展区
本区位于新化县西部及北部中山区、西南部中山区,土地面积为160889.9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4.23%。本区森林资源丰富,林地面积达130061.07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62.47%,且气候阴凉、湿润多雨,地形多为山地。本区旅游资源丰富,包括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紫鹊界梯田、苏湖公园等。
该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1)本区土地主要用于农业成产、林业建设、生态保护和旅游建设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尽量减少非农建设占用该区土地;
(3)严禁不利于水土保持、乱砍滥伐活动,保护森林资源;
(4)保护古树名木和一切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
(5)严格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组织生产和建设;
(6)本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为:突出森林资源优势,重点搞好用材林、经济林基地的建设;充分利用山高阴凉的自然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茶叶、黄柏、磨芋、漆树、天麻等经济作物和珍贵药材;此外,结合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创造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2、中部、东部生态农业发展区
本区位于娄底市西部和东部,主要包括新化县的中西部地区和双峰县的中东部地区,土地面积为202790.2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5.76%。本区地势较为平坦,耕地资源相对集中,农业较为发达。
该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区内土地用途;
(2)非农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该区土地;
(3)严禁一切不利于水土保持的活动;
(4)不得在区内擅自挖土、取水、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5)开发本区的土地后备资源,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浪费;
(6)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组织生产和建设;
(7)依托较为丰富的耕地资源,大力发展农业经济,积极培育经济作物,如水稻、小麦、大麦、红薯、大豆等粮食作物和油料,保障全县粮食需求。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适宜用途一致性原则、土地利用主导用途原则、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性和相似性原则,将全县土地利用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旅游用地区和其他用途区十个土地用途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规划期末,该区土地面积56301.7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5.55%,在全县各乡镇均有分布。
该区的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和堆积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须依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
2、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耕地(包括基本农田)、林地以外为农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土地主要用于茶、果、中药材、畜禽、水产等生产及其必要的服务设施建设需要。规划期末,该区土地面积44566.1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2.31%,在全县各个乡镇均有分布。
该区的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园艺生产、畜禽水产养殖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3、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了木材生产、采种、防止灾害等发展林业生产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现有连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和苗圃,规划确定为林业使用的宜林荒地,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及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规划期末,该区土地面积204008.77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56.36%。主要分布于县内的西部和西北部的各乡镇。
该区的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区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林地转变为非林地。
4、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已建成区和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含现有的和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以及根据城镇布局发展趋势在城镇周边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区。规划期末,该区土地面积5013.28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38%。主要包括上梅、洋溪、西河、白溪等建制镇。
该区的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2)区内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3)区内建设优先利用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点(村庄、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已建成区和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含现状用地和规划建设用地以及根据村镇发展趋势在村镇周边划定的村镇建设扩展区。规划期末,该区土地面积15250.0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21%。
该区的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
(2)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6、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独立于乡镇、村庄建设用地之外的已建成独立工矿和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期末,该区土地面积1369.3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8%,主要分布在西河镇、文田镇、温塘镇、维山乡等乡镇。
该区的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城镇和村镇区内进行建设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其他土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7、风景名胜旅游用地区
风景名胜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期末,该区土地面积1131.0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1%,主要分布在大熊山林场、油溪乡、上梅镇、水车镇等乡镇。
该区的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旅游区应当符合风景名胜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充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生态及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8、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指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资水等河道及两侧水工建筑,面积967.09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27%。
该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2、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9、其他用途区
其他用途区是指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如军事用地、交通用地、河流水面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等。全区土地面积33386.1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22%。其他用途区依据其性质按照相关行业或部门的要求确定其管制规则,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区域总体规划。
第九章 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完成耕地保有量和建设占补平衡指标的重要保证。规划期内新化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量为673.48公顷,按照娄底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至2010年,全县补充耕地652.31公顷,其中: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382.17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130.76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67.92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71.46公顷。至2020年,全县补充耕地1383.80公顷,其中: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536.8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480.60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27.10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39.30公顷。
1、推进农用地改造和综合整治,加大耕地田间道路、田坎、沟渠、塘洼、田头地角的土地整理力度;整理复垦闲置低效的农用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2、逐步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引导村镇宅基地的内涵改造与优化布局。鼓励城镇周边农村居民点“村改居”;保留新农村建设规划暨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确定的村庄,以及其它区位较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和集镇;鼓励地处偏远、规模较小或生态环境较为敏感的村庄实行迁村并点。
3、加大工矿企业废弃地、砖瓦厂废弃地、墓地及其它非成片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力度,按照统筹恢复土地生产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要求,鼓励复垦土地的综合利用。
4、土地开发主要是对宜农荒草地、裸土地、其他宜农其他土地、灾毁和其他废弃地等进行开发以增加耕地。
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结合新化县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确定规划期内新化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
农用地整理重点区主要分布在游家镇、西河镇、孟公镇、琅塘镇、荣华乡等乡镇。村庄整理重点区主要分布在田坪镇、温塘镇、曹家镇等乡镇。土地复垦重点区主要分布在水车镇、游家镇、文田镇等乡镇。土地开发重点区主要分布在天门乡、奉家镇、金凤乡三个乡镇。
根据新化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和分区结果,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增加耕地目标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为宗旨,按照先易后难、集中连片、具有较好的资源条件、具有示范意义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政府和群众积极性高、便于组织管理为原则,以乡镇为组织实施单位,逐一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1、搞好宣传,增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意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非农业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成为补充耕地、缓解人地矛盾、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总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经验,提高政府领导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重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用地的意识。
2、多渠道筹资,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筹资办法,保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所需资金。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以政策投资为主体,以多部门参入为合作,以民众参入投资作调节,以银行贷款作补充资金筹措体系。
3、开发保护并重,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土地后备资源属再生资源,依附于自然环境,又取决于开发利用的强度和保护程度,只有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同步进行,才能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过程中,必须坚持把开发与发展、保护资源兼顾起来,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逆向演化,避免资源枯竭。
4、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管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为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乱开乱采,破坏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稳定农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同时,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