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国用(2001)第011434114-2号
2
房权证新房字第2001578
面积:123㎡
3
公告单位: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