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化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
新国土资罚字〔2016〕50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现年36岁,汉族,涟源市杨市镇朝付村学堂组村民。
地 址:新化县文田镇石燕村
案 由:越界开采
2016年4月,我局执法监察大队会同局测绘队工作人员对新化县文田镇新化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玄武岩矿进行现场实测,发现该采矿在本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外北面进行开采,当天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就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6年9月15日立案。
经查,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新化县文田镇石燕村境内,属股份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刘华,新化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玄武岩矿持C4313002010027120055659号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10万吨/年,有效期2013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1日,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经实地测绘、询问新化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贺特亮,查实,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外北面进行开采,即开采区超越批准范围1号、4号、5号拐点,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现场测绘图纸;3、主要负责人贺特亮的询问笔录;4、责令停产通知书。
新化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外北面进行开采,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整;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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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