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龚高仁非法采矿案
新国土资罚字〔2016〕52号
被处罚人:龚高仁,现年53岁,汉族,初中文化,新化县白溪镇石板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
地 址:新化县白溪镇石板村
案 由:非法采矿
我局于2016年9月5日对新化县白溪镇石板村五组村民龚高仁非法开采片石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
经查,被处罚人龚高仁,是新化县白溪镇石板村五组村民,现年53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xxxxxx。查实被处罚人龚高仁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8月开始在新化县白溪镇石板村五组非法采挖片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龚高仁的询问笔录;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现场照片。
我局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被处罚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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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