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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湘钰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先德,男,汉族,现年53岁,系长沙市岳麓区商贸城社区人,身份证号码:430122************。
案 由:非法占地建厂
地 址:新化县炉观镇青家山村
我局于2017年7月24日对新化湘钰硅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湘钰硅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化县炉观镇青家山村(原青岗村)占用集体土地28999平方米(水田16586平方米、旱地185平方米、公路用地214平方米、裸地7454平方米、其它草地4560平方米)建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化县湘钰硅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张伟先、青家山村(原青岗村)原村主任欧阳学命等人的询问笔录。
2、宗地测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测图、该公司动工建设前航拍图。
我局在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被处罚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28999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9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壹拾壹万柒千元整(¥:11700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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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