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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6〕20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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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20

当 事 人:肖祥永

    :非法采挖黑土

    :新化县石冲口镇落马桥村。

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3月在新化县石冲口镇落马桥村非法采挖黑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肖祥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并处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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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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