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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23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兰满山煤矸石砖厂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建砖厂
地 址:新化县炉观镇龙爪村
我局于2016年 3月9日对新化县兰满山煤矸石砖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砖厂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兰满山煤矸石砖厂,于2014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炉观镇龙爪村占用土地3619平方米(其中水田2425平方米、其它草地1194平方米)建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2、现状图;3、测绘图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当事人已签字认可。
我局在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被处罚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3619平方米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有的3619平方米土地上所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肆万玖仟陆佰玖拾陆元整(49696.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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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