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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6〕30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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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30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腾宇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命益,

            地址为新化县新化县上梅镇冷水铺村。

      由:少批多占土地建公司

    我局于201656新化县腾宇炉料有限公司少批非法多占土地一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腾宇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曾命益, 公司地地址:上梅镇冷水铺村,公司经营范围:炉料耐火材料。

新化县腾宇炉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32,其营业执照证号(三证合一):91431322576560166Q。被处罚单位20135月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9194平方米合法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新国用(2013)第XG0125号,用途为工业用地,终止日期2063624。经现场测绘,被处罚单位实际圈占土地15853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6659平方米用地,其中圈占3560平方米耕地和一条排水沟(测绘图地块号:A B C)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和种植条件,被处罚单位圈占3560平方米土地主动拆除围墙并恢复耕种,主动削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有减轻处罚情节。其中3099平方米土地(其中水田1874平方米、林地1225平方米(地块号:D E F)已改变了用途并已实际占用,其中占用1762平方米的土地中大部分属公路和村民去后面地里劳动进出通道用地,被处罚单位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处并认错态度好,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处罚单位实际圈占的土地面积6659平方米(其中水田5434平方米、林地1225平方米)建厂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并有当事人和村支书询问笔录、测量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流转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已签字认可:

我局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16516,对被处罚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523,对被处罚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主动削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处并认错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土地,根据被处罚单位以上证据和事实相关情况对该行为定为少批多占违法用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6659平方米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65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9415.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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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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