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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6〕32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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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32

被 处 罚 人:朱雪仪、朱雄杰、朱凤仪

       :非法占地,少批多占

       址:新化县上梅镇古城路西右墙16号

    朱雪仪等三人2013年12月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建房用土地手续,批准面积172.5平方米,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85.5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13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朱雪仪的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图;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我局在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被处罚人虽然经有权机关批准建房,但超出批准面积用地,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被处罚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壹佰叁拾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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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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