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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7]16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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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716

新化县游家镇平红煤矸石砖厂:

我局于2017418日对你砖厂非法占地建砖厂工业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砖厂于2008年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游家镇芦茅村占用集体土地10352平方米(水田4175平方米、果园2050平方米、茶园358平方米、有林地374平方米、灌木林地21平方米、村庄用地218平方米、特殊用地798平方米、工矿用地2358平方米),基中基本农田3481平方米,新建砖厂工业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人代表袁名红询问笔录;

2、游家镇芦茅村村支部书记康永煌询问笔录;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纸、现场照片;

5、土地租用协议。

我局已于2017527日依法向你砖厂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352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36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67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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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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