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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5〕61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兴达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代龙。
案 由:非法占地
地 址:新化县桑梓镇大树社区
我局于2015年 12月29日对新化县兴达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兴达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代龙,
2015年3月,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桑梓镇大树社区占用土地2143平方米(其中水田2087平方米,旱地54平方米,村庄2平方米)建厂房,该公司是个铝合金门窗厂,主要生产铝合金门窗系列产品,是作为桑梓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的公司,有《新化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新发改[2014]14号关于新化县兴达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节能型铝合金门窗生产线项目备案的通知,该项目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吴代龙的询问笔录; 2、卫星监测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图;3、局服务中心勘测图纸;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边报边批方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4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143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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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