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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07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洋溪镇功澄寺,主要负责人:邹焕屏。
案 由:非法占地建寺庙
地 址:新化县洋溪镇真联村
我局于2016年 1月5日对新化县洋溪镇功澄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洋溪镇功澄寺,主要负责人:邹焕屏;洋溪镇真联村村民,寺庙地点:新化县洋溪镇真联村。
新化县洋溪镇功澄寺,主要负责人:邹焕屏,2015年8月,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洋溪镇真联村占用土地2284平方米(其中林地863平方米、旱土985平方米、茶园436平方米)建寺庙。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和村干部询问笔录、测量宗地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当事人已签字认可。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8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920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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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