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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6〕10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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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10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西河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李金星;其下属单位西河镇官庄桥小学,小学校长:廖怡富

      址:新化县西河镇明庄村。

      由:非法占地建学校

你单位于2013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西河镇明庄村占用水田2740平方米官庄桥小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廖怡富和村干部王经贵的调查笔录各1份;2、现场测绘图一份、学校相片、卫片影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水田27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贰万柒仟肆佰元(274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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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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