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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11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槎溪镇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杨勇。
案 由:非法占地
地 址:新化县槎溪镇政辉村
我局于2016年 1月5日对新化县槎溪镇中心学校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槎溪镇中心学校 常务副校长杨勇,2015年7月,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槎溪镇政辉村占用土地3638平方米(其中水田3489平方米,旱土7平方米,村庄用地142平方米)建学校运动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杨勇的询问笔录; 2、卫星监测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图;3、局服务中心勘测图纸;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认为该违法行为是学校义务教育用地,属公益项目建设占用土地,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3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638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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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