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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13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龙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肖朝奕。
案 由:非法占地
地 址:新化县炉观镇龙爪村
我局于2016年 1月11日对新化县龙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龙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主要负责人肖朝奕,2014年12月,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炉观镇龙爪村占用土地2482平方米(其中村庄65平方米,果园810平方米,旱地33平方米,林地1574平方米)建驾校。
你单位在调查处理工作中积极配合处理和恢复整改工作。减少了违法用地面积,在占用的违法土地中有一条到农户的组级公路在其中。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根据被处罚单位以上证据和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该行为可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8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000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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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