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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14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石冲口镇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刘松明
案 由:非法占地
地 址:新化县石冲口镇尧公寨村
我局于2016年 1月8日对新化县石冲口镇和平中学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石冲口镇和平中学是新化县石冲口镇中心学校的下属学校,石冲口镇中心学校是法人,组织机构代码:431322-012154-1。该单位2015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石冲口镇尧公寨村占用土地 2692平方米(其中水田 2674平方米,有林地18平方米)建学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刘松明的询问笔录; 2、卫星监测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图;3、局服务中心勘测图纸;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9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692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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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