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滚球365网站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办公电话: 0738-3239608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土资源业务 > 执法监察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6〕17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5
 滚球365网站

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17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天鹏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谭文兵

      :非法占地建厂房

      址:新化县桑梓镇向荣村

我局于2016 18日对新化县天鹏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天鹏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谭文兵2014年10月,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桑梓镇向荣村占用果园地920平方米建厂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谭文兵的询问笔录; 2、卫星监测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图;3、局服务中心勘测图纸;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2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3800.00元。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滚球365网站

2016125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