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滚球365网站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办公电话: 0738-3239608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土资源业务 > 执法监察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7]53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09
 滚球365网站

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753

 

新化县石冲口镇潮水铺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1791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安健幼儿园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4月在新化县石冲口镇潮水铺村占用2412.3平方米园地建安健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石冲口镇潮水铺村支部书记罗志远、原村委会主任罗富贵、村委会副主任罗新华、村文书张长娥询问笔录;

2投资方谭六英、承建方罗建湘询问笔录;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测绘图纸、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12.3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241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滚球365网站

2017119日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