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原稠木煤矿、建新煤矿、冷水江煤矿化溪工区在开办之初,矿区附近村民的土地被征,被征地村民同时转为了城镇户口,并脱离了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那些居民需要在原宅基地进行改、扩建,因土地权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故国土部门不能为其办理建房手续。建议失地居民在原宅基上建房时,国土部门能给予办理建房手续。
段桦松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失地居民住房安置在政策上予以支持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也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原稠木煤矿、建新煤矿、冷水江煤矿化溪工区在开办之初被征用了土地的部分居民,当时国家对其已进行了补偿和安置,且脱离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不能取得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所提出的用地申请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目前不能办理用地手续。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
2015年6月17日
单位签发领导:邹谊翔
承办人及电话:刘新 13787383336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