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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土补公字[2018]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娄政发[2013]7号与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化县90个新建通信移动基站项目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滚球365网站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拆迁人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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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
新化县90个新建通信移动基站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化县90个新建通信移动基站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用地面积和征地位置
新化县90个新建通信移动基站项目于2018年4月4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2018)政国土字第541号审批单),用地面积0.6679公顷,其中新化县曹家镇在田村集体土地0.0068公顷、水竹村0.0072公顷、漩塘村0.0065公顷;吉庆镇吉庆村集体土地0.0089公顷、火侍湾村0.151公顷、油溪桥村0.0106公顷、塘井村0.0090公顷、枫木村0.0058公顷、大门坳村0.0085公顷、胜祖湾村0.0073公顷、上水田村0.0066公顷;温塘镇温塘村集体土地0.0087公顷、温井村0.0076公顷;田坪镇土桥村集体土地0.0086公顷、田坪村0.0070公顷、犹南山村0.0082公顷、茶溪村0.0065公顷、南石村0.0070公顷;桑梓镇新兴村0.0056公顷、金桥村0.0068公顷、西江湾村0.0061公顷、桑树社区0.0063公顷、青峰村0.0061公顷;奉家镇上团村集体土地0.0012公顷、下团村0.0023公顷、渠江源村0.103公顷;水车镇荆竹村集体土地0.266公顷、锡溪村0.0070公顷、清江村0.0075公顷、紫鹊界村0.0179公顷、水车村0.0079公顷;炉观镇大金溪村集体土地0.0065公顷、垅山村0.0070公顷、石溪村0.0111公顷、石桥村0.0076公顷、荷叶村0.0070公顷;金凤乡阳雀村集体土地0.0041公顷、坪油村0.0042公顷;琅塘镇龙通村集体土地0.0073公顷、太平村0.0090公顷、柘溪村0.0059公顷;孟公镇明星村集体土地0.0050公顷、月塘村0.0065公顷、小门村0.0065公顷;天门乡留心村集体土地0.0094公顷、麦坳村0.0087公顷;西河镇滑石村集体土地0.0057公顷、新加村0.0102公顷、三新村0.0090公顷;游家镇龙潭村集体土地0.0095公顷;洋溪镇白井村集体土地0.0057公顷、古塘村0.0085公顷、裕华村0.0092公顷;枫林街道办事处枫林新村集体土地0.0076公顷;科头乡山下村集体土地0.0064公顷、芙蓉寨村0.0065公顷、石章村0.0071公顷;维山乡三联洞村集体土地0.0102公顷、芦家桥村0.0086公顷;石冲口镇潮水铺村集体土地0.0185公顷、高湘村0.0096公顷、双家村0.0071公顷、永丰村0.0058公顷;荣华乡谭家村集体土地0.0094公顷;油溪乡先锋村集体土地0.0153公顷、高桥村0.0064公顷;圳上镇大军岭村集体土地0.0090公顷、徐家村0.0064公顷、圳上村0.109公顷、半山村0.0065公顷、山溪村0.0068公顷、小熊山村0.0061公顷、罗盛教村0.0065公顷;白溪镇戴冠村集体土地0.0084公顷、新源村0.0065公顷、彭家村0.0065公顷、白龙村0.0071公顷、青荆村0.0065公顷;槎溪镇乐柏村集体土地0.0068公顷;坐石乡海池村集体土地0.0070公顷、毛坪村0.0065公顷、老长冲村0.0065公顷;经济开发区勤俭村集体土地0.0071公顷;大熊山林场金龙工区0.0072公顷。地类为水田、旱土、有林地、其他林地、殡葬用地、裸地、其他草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征用土地红线图。
二、相关政策依据
1、《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3]7号);
2、《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
3、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017]21号)和《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22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3]7号文件执行,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2、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3、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
4、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1、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2、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017]21号和新政办发[2017]2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8年5月8日
附表1 | | | | | | |
土地补偿价格方案 |
土地补偿费用确定方法:区片综合地价 | 补偿区别:Ⅱ区,单位:元/亩 |
土地种类 | 区类 | 征地补偿价格 | 青苗补偿费 | 其他青苗包干补偿 | 补偿费合计 |
耕地 | 水田 | Ⅱ区 | 39800 | 2100 | 3000 | 44900 |
旱地 | Ⅱ区 | 31840 | 1500 | 3000 | 36340 |
林地 | 有林地 | Ⅱ区 | 27860 | 1200 | 750 | 29810 |
有林地 | Ⅰ区 | 32200 | 1200 | 750 | 34150 |
其他林地 | Ⅱ区 | 27860 | 1200 | 750 | 29810 |
未利用地 | 其他草地 | Ⅱ区 | 19900 | | | 19900 |
说明:本征地补偿价格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 |
附表2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价 格 方 案
结 构 | 货币安置补偿 | 异地新建补偿 | 备 注 |
砖混住宅 | 1200元/㎡ | 1200元/㎡ | |
砖木住宅 | 850元/㎡ | 850元/㎡ | |
土木住宅 | 600元/㎡ | 600元/㎡ | |
棚 屋 | 200元/㎡ | 200元/㎡ | |
说 明:
1、房屋拆迁补偿分为房屋主体补偿和房屋装(修)饰两部分, 房屋主体和房屋装(修)饰的核减幅度具体见娄政发[2016]13号文件。
2、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3、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新化县按2100元/平方米补助)给予自行购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4、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70平方米/人的自行购房补贴面积以外的部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新化县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5、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新化县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7、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根据被拆迁人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按52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报建和办证等费用)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助。
8、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化县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9、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
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0、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新化县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11、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1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4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城市规划区外,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屋。
13、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
14、其它事项补偿标准详见娄政发[2016]1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