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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25

内容摘要:当前,我县农村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以罚代批现象, 要求对农民建房进行清理,并处罚到位。

 

曾均安委员: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以罚代批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惠农政策不断落实,农民个人建房数量近年来突飞猛增,国土资源监管难以到位,成为根除违法占地建房这一“顽疾”的瓶颈。长期以来,违法行为就存在制止难、查处难的“二难问题”。二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房的面积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法律规定:占用荒山的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空闲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但目前农村村民建房,大部分都是住房与厕所、杂房、猪舍是分开建的,同时,农村村民相互攀比现象普遍存在,房子一幢比一幢大,但实际使用率不高,这是导致少批多占存在的主要原因。三是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看风水”、“讲时辰”等封建迷信思想,在农村广泛存在,村民在建房前首先不是到当地土资源所申请,而是先找当地的算命的“地仙”看好“日子”,一旦到了选好的“日子”,不管建房证手续批准不批准,村民都要强行建房,加上各国土资源所人员力量薄弱,制止很难到位,这是未批先建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现行制度体制下,要处理好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存在一些客观原因,一是法律手段偏软,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权力都非常有限,没有强制拆除权力,对违规建筑制止和拆除难以到位,走法律程序的时间太长,等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的时候,房屋早已建好,再去拆除阻力更大、执法成本也增加,况且现在申请强拆的案子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不了了之,很难起到震慑作用。二是信访维稳压力大,当前,国家提倡“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老百姓对土地执法不理解,认为执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到处上访,给信访维稳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局从强化监管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耕地管理,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台相关一系列的文件和规定。2012年,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12]7号),2013年,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13]1号),文件明确规定,切实加强依法用地管理。今年,县人民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十条规定》(新政发〔2015〕5号)。

(二)强化监管职责。为强力推进违建整治工作,维护国土执法权威,局党组高度重视,年初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安排违建整治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对乡镇要求的拆违行动有求必应,切实保障人力物力。为建立健全控违长效机制,我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3]9号),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和执法监察大队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三)加强动态巡查。建立了动态巡查制度,我局把全县分三级巡查区域。各巡查单位都建立了动态巡查台帐,对巡查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违法情况等予以详细登记。并开通了12336国土资源举报电话。

(四)加强规划引导。积极引导村(居)民依法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合理规划建房布局。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撤并小型村、拆迁空心村、缩减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方针对新农村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建设新农村,消灭“空心村”,通过对“空心村”的土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

 (五)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行政村村主任、村支书为本村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乡镇国土资源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乡镇领导干部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审计制度,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审计,对乡镇分管领导、国土资源所长进行连带责任审计。对所在村发生2起及以上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事件,村级组织没有及时报告、强力制止并组织拆除恢复的,由所在乡镇党委对村主任、村支书按程序进行免职处理;对群工办辖区发生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事件,未及时拆除恢复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群工办、国土所长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进行免职处理;对所在乡镇发生3起以上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事件,未拆除恢复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乡镇负责人,分管领导、国土资源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进行免职处理。

二、关于对违法用地进行清理和处罚到位的问题。我焉将进行专题研究,制度具体方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违法用地清理。对违法用地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再次感谢您所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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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624

 

 

 

 

单位签发领导:邹谊翔

承办人及电话:刘新13787383336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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