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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十条规定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18
 新政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和杜绝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耕地用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农村流转耕地使用性质。坚决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积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对已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承包人不得私自将耕地出售、出让、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对非法买卖耕地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从严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格建设规划管理。对已制订村庄、集镇、景区建设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执行,严禁违反规划擅自建设。各乡镇(场、办)及规划部门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全面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进程,确保在“十三五”时期实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全覆盖。

三、严格一户一宅制度。凡村民旧有住房可以通过加高等方式改善住房需求的,不得新批宅基地建房。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给他人的,不得批准使用新宅基地。对因家庭人口增加或新立户须新批宅基地的,必须严格按下列要求控制占地面积:占用荒山建房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村内空闲地建房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四、严格以存量控制增量制度。各乡镇(场、办)要切实加强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对村民空置宅基地、“一户多宅”的,要采取收归集体所有或合法转让给本村需要新批宅基地建房的村民等方式,腾退其多余宅基地。

五、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新建房屋须由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在乡镇国土所2人以上现场查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如宅基地占用耕地,还须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村委会同意后提出的宅基地申请,经所在乡镇国土所现场查看后,由乡镇按月集中组织联审会签(参加人员为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国土所长及现场查看人员,以及建设选址涉及到的公路、交通、规划、水利、电力、农业、林业、旅游、风景名胜区等单位业务审批股室负责人),联审会签后由乡镇行政负责人审签。现场查看和联审会签、审签不到位的,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和实施建设。

六、严格规范农村建房税费收缴制度。凡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在颁发城乡建设用地许可证时,申请人必须依法足额缴清耕地占用税(单位按25元每平方米标准缴纳,村民建房按12.5每平方米缴纳);同时,除证照根本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七、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行政村村主任、村支书为本村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乡镇国土所长为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乡镇领导干部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审计制度,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审计,对乡镇分管领导、国土所长进行连带责任审计。

八、严格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在村发生2起及以上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事件,村级组织没有及时报告、强力制止并组织拆除恢复的,由所在乡镇党委对村主任、村支书按程序进行免职处理;对群工办辖区发生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事件,未及时拆除恢复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群工办主任、国土所长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进行免职处理;对所在乡镇发生3起及以上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事件,未拆除恢复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乡镇行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国土所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进行免职处理。

九、严查审批及监管中违法违规行为。对村干部包庇、纵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对乡镇国土所在农村建房中违规收取红包、礼金、押金、以罚代批或批建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对国土所长及现场查看人员一律进行免职处理;对党员干部为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说情或充当保护伞的,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凡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触犯法律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严格农村建房综合监管。各乡镇(场、办)要实行村级信息员工作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对信息员可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并对举报查实的可给予举报人员相应奖励。各乡镇(场、办)及国土所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或损毁耕地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各乡镇国土所要全面加强农村建房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辖区内每一宗建设档案资料均有据可查,对档案资料遗失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局、农路局等单位要重点针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干线公路沿线、主要景区沿线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巡查,大力加强农村建房监控执法力度,坚决维护好城乡建设秩序。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

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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