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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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分别为4313222013B04316、4313222013B04295、4313222013B04300,宗地位置位于新化县桑梓镇栗溪村、宋家桥村、满竹村境内,面积分别为399773平方米、3818平方米、1533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已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新国土资闲调字[2018]0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方未能及时报建,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周新斌
联系电话:1387387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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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